罪犯覃兆明于2000年3月30日晚10时许,在松滋市新江口镇跟随被害人冉某某来到松滋河德胜村堤段,他选用掐颈的手法将冉某某拖到大堤下的河边,施行了强奸,并致冉某某的皮下肌肉、气管出血,导致其呼吸道受阻后窒息逝世。
同年12月10日晚6时许,覃兆明选用相同的手法在松滋市米积台车站邻近,将被害人刘某某带至沙道观镇龙台村与泰山闸村接壤的一条村级公路,对刘某某施行了强奸,致其呼吸堵塞,造成呼吸功能障碍而逝世。
2005年9月8日晚9时许,覃兆明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富湾乡荷富大路陈家村路段将被害人陈某推倒在路旁边,用绳子勒陈某的颈部至昏倒后,将陈某拖至路旁边水沟旁的田埂上施行强奸,随后逃离现场。陈某被人发现时已逝世,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生前入水淹死。
2011年10月6日、10月21日、11月20日和2012年2月11日晚,覃兆明先后在荆州开发区联合办事处三板桥铁路道口邻近、三板桥邻近、沙市区关沮乡八号路邻近和岑河镇庙兴砖瓦厂邻近,骑摩托车别离跟随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赵某等4人,后用手或皮带将4被害人掐勒昏倒后,并施行了强奸。覃兆明施行强奸的过程中,还别离抢走了其间3名受害人的手机、现金等,对其间一人掠夺未果,其于2012年7月6日被沙市区人民法院以掠夺罪判刑。
覃兆明违反妇女意志,选用扼压颈部的手法,致妇女昏倒后再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覃兆明强奸妇女7人,其间直接致2人逝世,一人由于被掐昏倒后跌入水中溺亡,违法性质恶劣,手法凶横,情节、结果特别严峻,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分。覃兆明所犯强奸罪系其犯掠夺罪被判刑后新发现的漏罪,应依法予以并罚。覃兆明虽率直多起强奸违法,但其片面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过极端严峻,不足以从轻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以强奸罪判处罪犯覃兆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前判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分金人民币五千元。 覃兆明表明遵守该院判定,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决,核准以强奸罪判处覃兆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